8.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辦法之規定,關於罰鍰繳納下列何者為最正確?
(A)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
(B)被處罰人得於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5日之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C)分期繳納以15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10期繳納。
(D)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即以執行到場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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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2), B(716), C(68), D(250), E(0) #3410702
統計: A(882), B(716), C(68), D(250), E(0) #3410702
詳解 (共 8 筆)
#635219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6條(許可分期繳納罰鍰):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及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A)(B)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C)
(A)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
(B) 被處罰人得於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5日之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C) 分期繳納以15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10期繳納。6
(D) 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到場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罰鍰之處理):
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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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080
第 56 條第1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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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416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45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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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6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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