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之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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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0), C(157), D(35), E(0) #1022075
統計: A(10), B(20), C(157), D(35), E(0) #1022075
詳解 (共 2 筆)
#1526992
第 15 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
除之。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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