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建築物或場所,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
應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以落實防火安全管理?
(A)地面樓層達 10 層且管理權有分屬的集合住宅
(B)收容人數達 35 人之幼兒園
(C)收容人數達 25 人之視障按摩場所
(D)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撞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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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4), C(13), D(25), E(0) #3234314
統計: A(6), B(134), C(13), D(25), E(0) #3234314
詳解 (共 2 筆)
#6215841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
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
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
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
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
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
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
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
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
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
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
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
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
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
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
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
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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