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健康保 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效力為何?
(A)無效
(B)在一定金額內有效
(C)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D)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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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55), C(2032), D(111), E(0) #3410937
統計: A(183), B(55), C(2032), D(111), E(0) #3410937
詳解 (共 3 筆)
#6361397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
1.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2.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3.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4.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3.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4.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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