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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內勤_櫃台業務、郵務處理: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28134 |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內勤_櫃台業務、郵務處理: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28134

年份:104年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8.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被竊,補償請求權不行使,其時效何時消滅?
(A)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6 個月
(B)自請求之日起逾 6 個月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5 年
(D)自請求之日起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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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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