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多少比例以上?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三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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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6), B(719), C(227), D(97), E(0) #396241

詳解 (共 10 筆)

#1541580

立法院會於105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降低罷免門檻。將來提罷免案門檻,從原選區選舉人2%改1%,連署門檻從原選區13%降為10%;若要通過罷免案,則需同意票數高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要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

 

這題答案應改為(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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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53

法條§81:   +1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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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14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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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955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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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56
我看的法條也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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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02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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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255

公職人員選選舉罷免法  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
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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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982

補充:法條第76條--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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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23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6 條罷免案以...
(共 3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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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25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0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
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
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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