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區分所有權人未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高可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A)五萬元
(B)十萬元
(C)二十萬元
(D)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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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87), C(1888), D(325), E(0) #439858

詳解 (共 3 筆)

#3001914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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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7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

    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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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071

主觀機關處4萬到20萬元的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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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91155
未解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第1項 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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