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小陳(出租人)與小蔡(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在契約最後簽章欄位,小蔡用簽名方式為之(即未蓋用 印章)。事後小陳以「簽名沒有法律效力」為由主張租約不生效力,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為蓋章才有效
(B)有理由,因為房屋為不動產,必須憑蓋章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C)無理由,因為簽名與蓋章生同等之效力
(D)無理由,因為尚未至地政機關登記前本來就不生效力,與簽名或蓋章方式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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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70), C(3462), D(136), E(0) #1965658

詳解 (共 3 筆)

#4178772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
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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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664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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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550
(D)是錯在無關「地政機關」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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