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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選 6 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 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77352 | 科目: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選 6 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 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77352

年份:108年

科目: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8.甲、乙、丙共同繼承土地一筆,其應繼分均等,甲擅將該地以甲自己名義出賣與丁,而乙、丙書面表示 反對。則甲、丁間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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