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若桃園市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並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但該委辦規則與中央法令牴觸者,應如何處理?
(A)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交通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由交通部予以函告無效
統計: A(353), B(554), C(321), D(1811), E(0) #343997
詳解 (共 10 筆)
不同法條…這題故意弄得很像,其實是不同情況
桃園縣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如違背中央法令,交通部應如何處理? (A)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予以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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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地方制度法§75 (地方自治之監督(一))
Ⅰ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Ⅱ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Ⅲ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Ⅳ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Ⅴ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Ⅵ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Ⅶ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訂定委辦規則→函告無效→因為他只是訂個規則
辦理委辦事項→撤變廢停→因為他正在辦理了
感謝大家的解析,終於弄懂了:
法規違法→由上級函告無效
事項違法→上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法規:條例、規則
上級包括:行政院、主管機關、上一級政府、委辦機關
所以先判斷是法規還是事項違法,再記各單位的上級或主管機關。
再比較這2題:
(B)桃園縣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如違背中央法令,交通部應如何處理? (A)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予以函告無效
(D)若桃園縣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並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但該委辦規則與中央法令牴觸者,應如何處理? (A)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交通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由交通部予以函告無效
直轄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牴觸 => 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縣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牴觸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鄉鎮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牴觸 => 由縣政府函告無效
直轄市委辦規則 => 牴觸 => 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縣市委辦規則 => 牴觸 => 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鄉鎮市委辦規則 => 牴觸 => 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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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事項 => 違背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自治事項 => 違背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自治事項 => 違背 =>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委辦事項 => 違背 =>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委辦事項 => 違背 => 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委辦事項 => 違背 => 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其實做正確也最好記的...是15F的見解
林志遠 高二上 (2012/10/06 22:23):讚14人讚!
其實簡單來講→
訂定委辦規則→函告無效→因為他只是訂個規則
辦理委辦事項→撤變廢停→因為他正在辦理了
重點是在於"辦理"還是"訂定"
根本不是在探究"事項"或"規則"兩字的定義及差異...
訂定委辦規則與法律牴觸無效是因為法律優越原則,所以一律無效
而辦理委辦事項(委辦規則已通過而開始執行的階段)違背中央法令是辦理的行為手段方法錯誤...是可以修改補正的
不過這題真的是命題老師在玩考生....文字遊戲玩很大~"~
所以根據以上條文
自治條例無效 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自治規則無效 由中應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告無效
委辦規則無效 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完全錯誤,不是這樣看的
行政院函告無效→直轄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中央各該主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縣(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縣政府函告無效→鄉鎮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節錄地制法第 30 條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所以委辦規則發生牴觸無效之情形時,應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此題之委辦機關為交通部,所以選D) |
12樓整理得很好耶~看了就懂~ 自己再加兩個上去
行政院函告無效→直轄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中央各該主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縣(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縣政府函告無效→鄉鎮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機關(交通部)函告無效→委辦規則
委辦機關交通部)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委辦事項
【D】若桃園市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並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但該委辦規則與中央法令牴觸者,應如何處理?
(A)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交通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由交通部予以函告無效
【A】桃園市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如違背中央法令,交通部應如何處理?
(A)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予以函告無效
一個是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但該委辦規則與中央法令牴觸者 ===無效,由交通部予以函告無效。
一個是違背中央法令,交通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