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應遵守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
(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違憲,應失其效力
(C)違序行為,與同一行為事實的犯罪行為及其法益侵害間,僅為量的差異,非本質不同
(D)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再依該法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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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549), C(386), D(308), E(0) #3407237

詳解 (共 7 筆)

#6327146
釋字第808號 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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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730
X(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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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148
(B)釋字808號解釋僅就社維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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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8261
X(B)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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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04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A)(B)

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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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677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ㅤㅤ
釋字第808號
第28條所定之量罰審酌事項,亦與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審酌事項相同;另依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該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綜上,可知此等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違法行為及其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之犯罪行為及其法益侵害間,應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根本不同。是就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如得再依系爭規定處以罰鍰,即與前揭一罪不二罰原則有違。準此,系爭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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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235

B的意思是38條但書違憲失其效力=>是錯的。

因為38條但書不是全部危險,只有罰鍰部分危險。
停止營業、沒入、歇業都沒違反一罪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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