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哪一項設備或商品,不在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所列之豁免範圍?
(A)鐘錶含氚不超過一百億貝克
(B)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
四千億貝克者
(C)陰極射線管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 10 公分處之
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 1 微西弗者
(D)電子顯微鏡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
之表面 10 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 1 微西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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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65), C(20), D(8), E(0) #2801889
統計: A(152), B(65), C(20), D(8), E(0) #2801889
詳解 (共 3 筆)
#5344472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第2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 2 欄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 3 欄所列者。
三、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4E+11)貝克者。
(B)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 四千億貝克者,為豁免類。
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電子顯微鏡。
(D)電子顯微鏡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 之表面 10 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 1 微西弗者,為豁免類。
(三)陰極射線管。
(C)陰極射線管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 10 公分處之 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 1 微西弗者,為豁免類。
(四)其他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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