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有關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哪一項敘述是正確的?
(A)各校校務會議應由教師代表、家長
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B)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之成員比例由各校
校務會議定之
(C)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D)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
定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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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7), C(140), D(38), E(0) #1501298
統計: A(69), B(27), C(140), D(38), E(0) #1501298
詳解 (共 2 筆)
#2230493
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務會議定之
國民教育法→學生獎懲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法源如下:
【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第九款:擔任導師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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