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A)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B)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
(C)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D)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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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3), C(5), D(2), E(108) #1857202
統計: A(21), B(23), C(5), D(2), E(108) #1857202
詳解 (共 1 筆)
#5150686
(B)(D)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是與該案有關係,不含政黨關係),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A)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C) 第 59 條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不良廠商)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如有錯虛心接受,歡迎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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