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法定理由,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
定,逕為辦理分區變更。請指出下列何者為所稱之法定理由?
(A)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
(B)為促進區域土地權利調整者
(C)為實施中央重大建設事業者
(D)為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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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 C(12), D(6), E(0) #2084187
統計: A(18), B(2), C(12), D(6), E(0) #2084187
詳解 (共 1 筆)
#4868445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
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
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
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
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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