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 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規定,何者錯誤?
(A) 與古蹟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B) 與圖書館之距 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C) 與加油站之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
(D) 與電壓超過 3 萬 5 千伏特之高架 電線之距離,應在 5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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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7), C(9), D(9), E(0) #3091306

詳解 (共 2 筆)

#5829336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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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227

(B) 與圖書館之距 離,應在 30 50公尺以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一項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圖書館列在內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
   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
第二款第四目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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