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 應於何期限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否則將廢止其營業許可?
(A)一個月內
(B)四十五日內
(C)六個月內
(D)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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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47), C(63), D(111), E(0) #2448275

詳解 (共 1 筆)

#5973388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A)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並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期貨信託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許可證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二年內未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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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1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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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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