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
應於何期限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否則將廢止其營業許可?
(A)一個月內
(B)四十五日內
(C)六個月內
(D)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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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47), C(63), D(111), E(0) #2448275
統計: A(256), B(47), C(63), D(111), E(0) #2448275
詳解 (共 1 筆)
#5973388
|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A)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並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期貨信託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許可證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二年內,未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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