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下列四項敍述中正確的共有幾項?
A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 20 毫西弗時,雇主應即予以特別醫務監護 B 棄置放射性物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 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屬於背景輻射 D 醫師在醫院工作時所接受之輻射曝露屬於醫療曝露。
(A)1 項
(B)2 項
(C)3 項
(D)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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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90), C(33), D(6), E(0) #925792
統計: A(118), B(90), C(33), D(6), E(0) #925792
詳解 (共 2 筆)
#7269789
只有C對。
第 16 條
1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2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3 前項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
4 第一項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費用,由雇主負擔。
5 第一項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紀錄,雇主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保存。
6 第二項所定特別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7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第一項之檢查及第二項之特別醫務監護,有接受之義務。
第 38 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棄置放射性物質。
六、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記載。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嚴重污染環境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九、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如放射科、核醫、放射腫瘤科)所受之曝露。
十、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如家屬)所接受之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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