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
(B)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而無集體權
(C)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D)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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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6), B(20), C(193), D(57), E(0) #3516772

詳解 (共 4 筆)

#6620849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
  • 釋字 533號571號 等指出:

    • 國家不能因為以「私法形式」(例如國營事業訂契約、公共服務採取民法方式)就規避憲法。

    • 所以國家行為不論形式,都要遵循基本權利保障。
      ? 正確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而無集體權

  • 錯。

  • 大法官承認 集體權(例如:原住民族的文化權、環境權、工會權)。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錯。

  • 釋字 443號 等指出,外國人也得享有部分基本權(如人身自由、財產權、工作權等),只是範圍可因國籍有所限制。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錯。

  • 大法官解釋承認 法人 也可享有部分基本權(如財產權、訴訟權)。

✅ 正確答案:(A)

22
0
#692348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
  • 這涉及到憲法學理上所謂的「國家不得遁入私法」原則。
    意思是,國家或公權力機關,不能因為選擇了私法契約(例如:簽訂採購合約、租賃契約)或成立私法人(例如:成立公營事業公司)等私法形式來執行公共任務,就擺脫了憲法上對基本權利的尊重與保障義務。

  • 司法院釋字第457號解釋理由書中便提及:「國家為達成行政任務,可以選擇公法方式或私法方式為之...縱採私法方式,亦應遵守憲法之規定」。
    例如,公立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約,雖然形式上是私法契約,但學校(作為國家機關的延伸)在解聘教師時,仍須遵守憲法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

  • 因此,國家的任何行為,無論其形式為何,都直接受到憲法基本權利規範的拘束。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而無集體權
  • 雖然大部分基本權利的核心是保障個人,但憲法也承認具有「集體性質」的權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憲法》第14條的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不僅保障個人組織或加入團體的權利,也保障「團體本身」存續、運作及對外活動的權利。

  • 此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權利,更是明顯具有集體權的性質,其權利主體是整個民族或部落,而非單純的個人。

  • 因此,主張憲法只保障個人權,是過於狹隘的說法。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依其性質可分為「國民權」與「人權」。

    • 國民權:與國家公民身分密切相關,原則上僅限中華民國國民享有,例如: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等。

    • 人權:基於人性尊嚴,是身為「人」就應享有的權利,不因國籍而有別。絕大多數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釋字第588號)、言論自由、隱私權、訴訟權、宗教自由等,外國人與無國籍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原則上亦一體適用。

  • 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也明確指出,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前的家庭團聚權及申請居留的權利,亦應受憲法保障。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除了自然人(你我這樣的個人)之外,法人或其他團體,在性質許可的範圍內,也可以主張基本權利。

  • 例如:

    • 財產權:公司法人當然可以主張其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

    • 言論自由:媒體公司可以主張新聞自由;企業可以主張商業言論自由(如廣告,見釋字第577號解釋)。

    • 訴訟權: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皆可作為訴訟當事人,其訴訟權同受保障。

    • 結社自由:政黨、工會等社團本身就是結社自由的權利主體。

  • 只有某些與人性或生理特質密不可分、無法由團體行使的權利(例如:生命權、身體權、婚姻自由),才會專屬於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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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133
正確答案是 A。 解析:依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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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103
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而無集體權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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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網站
答案為 
(A)
這題主要是在考「基本權利的對象」以及「國庫行為」是否受憲法約束。以下是詳細的口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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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選項
  • (A) 正確:
    • 理由: 這是所謂的「國庫行為受基本權束縛」。
    • 雖然國家有時候會像一般人一樣簽合約(私法行為,例如買辦公用品或招標),但因為國家擁有龐大的資源與權力,如果放任其不受憲法限制,人民的權利會被輕易侵害。
    • 白話解釋: 國家不管是用「官府」的身分(公權力)還是用「老闆/買家」的身分(私法行為)來做事,通通都要遵守憲法(例如不能歧視、要公平),不能因為換了個私法形式就規避基本權的規範。 
      69991e4dc41ff.jpg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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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拆解
  • (B) 錯誤:基本權也包含「集體權」或「法人」身分。
    • 白話解釋: 基本權不是只有「個人」才能主張。例如:政黨、工會、宗教團體或甚至一般公司(法人),在性質相近的範圍內,也可以主張憲法保障的權利(如言論自由、財產權、結社自由)。此外,原住民族的文化權也被視為一種集體權利。
  • (C) 錯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能在一定範圍內主張基本權。
    • 白話解釋: 雖然有些權利(如投票權)僅限國民,但像「人身自由」、「訴訟權」或「生命權」這類屬於普世人權的範圍,外國人居住在台灣時也同樣受到我國憲法保障。
  • (D) 錯誤:法人(如公司、社團)也可以是權利主體。
    • 白話解釋: 法律上的「人」包含「自然人」(活生生的人)和「法人」(依法成立的團體)。大法官多個解釋(如 釋字第 724 號)都承認,人民團體或法人在性質許可下,同樣享有憲法基本權的保障。 
      69991e4dc41ff.jpg法源法律網 +4
複習重點:
  1. 國家只要在動,不論公法私法,都要守憲法。
  2. 基本權主體:除了自然人,法人(公司、社團)也可以是主體。
  3. 基本權對象:除了國民,外國人在人權範疇內也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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