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者,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A)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B)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C)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八千元以 下(D)因結婚而收受二萬元紅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