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以下關於本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為危險犯
(B)國際航線之客機屬於本罪之動力交通工具
(C)「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為本罪之結果
(D)本罪有致死傷之加重結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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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665), C(1574), D(278), E(0) #375259

詳解 (共 9 筆)

#672945
185-3是抽象危險犯,有行為就構成犯罪,無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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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92
185-3乃抽象危險犯,一旦符合法條敘述之「狀態」發生即成立犯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必要。故,此規定非此罪結果。
具體危險犯則需要個案審查實害結果(法條中多有「致XXX」)方可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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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851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為本罪之【行為】
只要行為人有此行為,即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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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84

處罰之構成要件,不是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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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534

關於(C)「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為罪之結果

處罰這個結果無意義 。 

整部刑法的內容有很多種犯罪樣態 ,有的條文是要處罰行為 ,有的條文是要處罰結果 ,像公務員圖利罪是要處罰後面的結果 ( 公務員因而獲得利益 ),酒駕罪是為了要處罰前面的行為 ,不是為了要處罰後面的結果 。是要處罰行為或結果 ? 當時立法者可能自己也不清楚、不確定。很多東西都是後來的(學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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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44

會不會是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果關係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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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564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為本罪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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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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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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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94101
未解鎖
危險犯:指行為人之行為,只須對於法益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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