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行政訴訟之撤銷訴訟,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始可提出,惟下列何種情況可免經訴願程序?
(A)經原處分機關同意者
(B)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C)經行政法院裁定同意者
(D)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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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1295), C(214), D(175), E(0) #3161489
統計: A(244), B(1295), C(214), D(175), E(0) #3161489
詳解 (共 3 筆)
#6106469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
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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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2-06-06
更新日期 : 110-01-12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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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785
撤銷與課予義務採訴願前置,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1.須有行政處分存在。
2.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3.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惟有例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或如經聽證而作成處分者(行程法109條)、或經其他相當於訴願程序者如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播電視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4.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四條與第五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5.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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