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甲夫、乙妻育有受婚生推定之丙、丁、戊等 3 名子女。乙妻主張丙實際上是其與庚所生,非受胎自甲
之婚生子女。關於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應以乙及丙為被告,若乙於甲起訴前死亡者,得僅以丙為被告
(B)甲於知悉丙非婚生子女 10 個月後死亡,丁得自甲死亡日起 1 年內,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
(C)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於程序進行中死亡,繼承人丁、戊當日知悉後,得於知悉時起 10 日內向 法院聲明承受訴訟
(D)甲知悉丙非婚生子女 6 個月後,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前,乙及丙均死亡者,因欠缺對造當事人,甲 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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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子女之訴是指父母對其生育的子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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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