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下列何者非為支票付款人的審査義務?
(A)背書是否連續
(B)核對發票人之簽名、印文是否與原留簽名式、印鑑相符
(C)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負支付票款之責
(D)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負認定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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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 C(4), D(134), E(0) #656867

詳解 (共 1 筆)

#3250547

票據法

第 71 條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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