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關於背書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背書可於票據之背面或黏單上為之
(B)背書時應記載背書人及被背書人之姓名,否則不具效力
(C)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D)背書日期縱未記載,仍為有效,並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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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6), C(4), D(1), E(0) #788025

詳解 (共 1 筆)

#3240891

票據法

第 31 條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記載、不記載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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