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行政執行法之怠金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不同,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怠金為執行罰;罰鍰為秩序罰
(B)單一案件,怠金最高達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最高達新台幣六萬元
(C)怠金與罰鍰不繳,均由行政執行處催繳,並得易以拘留
(D)對怠金與罰鍰之不服,均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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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71), C(1361), D(73), E(0) #313403
統計: A(70), B(171), C(1361), D(73), E(0) #313403
詳解 (共 6 筆)
#3716455
怠金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維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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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853
社維法罰鍰不繳是易以拘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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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5288
行政執行法31和社維法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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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767
行執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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