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
(A)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B)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C)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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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 C(8), D(18), E(0) #3194443

詳解 (共 1 筆)

#6128340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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