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下列那一項情況不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A)人民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C)依監察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D)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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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96), C(1851), D(148), E(0) #692281

詳解 (共 4 筆)

#1005082
有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
    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四、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
    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聲請
    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84
1
#5850021
(B)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已改成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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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26484

記住記住

7
0
#6026674

憲法訴訟法(111.01.04施行)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
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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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91397
未解鎖
憲法訴訟法 第 6 條 I.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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