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
(A) 兩週 內
(B) 一個月內
(C) 契約週年續約時
(D) 十日內 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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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35), C(7), D(349), E(0) #2272065

詳解 (共 1 筆)

#4039447



第 11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 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 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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