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
(A) 兩週
內
(B) 一個月內
(C) 契約週年續約時
(D) 十日內 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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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35), C(7), D(349), E(0) #2272065
統計: A(525), B(35), C(7), D(349), E(0) #2272065
詳解 (共 1 筆)
#4039447
第 11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
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
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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