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下列何者為早期療育服務提供的對象? a.發展遲緩幼兒 b.有發展危機幼兒 c.幼兒之家庭 d.身心障礙幼兒
(A) ad
(B) abd
(C) abcd
(D)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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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374), C(951), D(15), E(0) #88104

詳解 (共 9 筆)

#287185


官方公布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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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8

資料來源:http://caeip.org.tw/html/fhtml/index.php?load=read&id=394
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

在我國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中也指出:「所謂的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之方式,依發展遲緩兒童的個別需 求,提供必要的服務。」美國99-457公法亦界定早期療育是一種發展性的服務,是設計來滿足展遲緩嬰幼兒的發展需要(生理發展、認知、語言、社會和生活 自理技巧),並強調個別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 Family Service Plan,簡稱IFSP)(羅秀華,1997)。


美國小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Committee on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1992)也指出早期療育的內涵應包括
1、介入時間盡量提早;
2、父母或主要照顧者須完全參與;
3、由不同專業領域之人員參與兒童之診斷及計畫,其目的乃在
   1、促進兒童之發展;
   2、預防兒童二次障礙;
   3、使家庭更具能及給予支持;
   4、提供具成本效益之服務。

故綜合以上各家對早期療育之定義可知,其內涵包括有:
(一)精神上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二)性質上為一整合性有系統的服務
(三)
服務對象上以兒童(包括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發展危機之兒童)及其家庭為主
(四)服務年齡上多指0至三歲之嬰幼兒或6歲前之兒童
(五)服務內容上包括早期之發現與診斷、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服務
(六)服務提供上採專業整合之方式進行
(七)服務之目的為透過提早介入計畫之實施,減少遲緩程度,增加兒童之適應能力和學習準備度、激發潛能,以及增強家庭的能力,除可預防二次障礙產生,更能有效減少長期之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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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45

請問阿摩”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的依據為何?

洪爺 :官方公布為C

 

何華國 (2006)《特殊幼兒早期療育》五南出版

p.196(10-1)

服務焦點:

以往的服務觀念-兒童為中心。

99-457公法的主張-家庭為中心。

 

p.200

所謂早期療育服務型態,指的是服務提供的模式或形式。過去在論及早期療育服務模式時,多只針對單一療育方案的介入點(如家庭或中心本位)服務對象(兒童、家庭)、療育過程(發現兒童、評量、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等)….

 

p.201

服務對象:有些方案的服務對象純粹是身心障礙取向的;有的除了身心障礙之外,也包括具有身心障礙危險者;更有的是以所有兒童及其家庭為對象。

 

答案是否應該為:官方公布的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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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561
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發展危機之兒童)及其家庭為主--   又不是幼兒之家庭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383794&dostatus=&noslave=1&exp=48#ixzz3BU49tQ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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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743
   請修改答案為C
  根據3F提出所證以及官方公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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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58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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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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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108
c.幼兒之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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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173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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