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總機構在境外而在我國境內經營提供技術服務之營利事業,因成本攤計困難者,得報經財政部核
定按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多少計算營利所得額?
(A) 10%
(B) 15%
(C) 30%
(D)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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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520), C(41), D(34), E(0) #2036391
統計: A(128), B(520), C(41), D(34), E(0) #2036391
詳解 (共 2 筆)
#4242299
第 25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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