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旅遊服務得為專業服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且不論履 約地點是否在原住民地區,均無須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優先由 原住民承作之規定。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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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4), C(0), D(0), E(0) #3289813

詳解 (共 1 筆)

#6322819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29450 號
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 之旅遊服務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 第 49 條規定,以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亦得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94 條規定,以公開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方式辦理;前揭 2種辦理方式,其依據條文及招標作業尚屬有別,合先敘明。
三、「旅遊服務」雖屬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稱專業服務,惟機關如非依上開規定辦理其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而係採行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方式辦理者,因該作業方式,非屬原民法第11  條但書所稱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 (請參見原民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 ,自仍應依同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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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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