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環境講習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辦理,有關環境講習,下列何錯誤?
(A)受處分人為自然人,可申請變更環境講習地點
(B)環境講習對象接受環境講習無法出席時,可以請代理人出席
(C)遭主管機關裁處停工、停業,須接受1至8 小時的環境講習、
(D)拒不接受環境講習者,可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5,000元以 下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8), C(0), D(0), E(0) #382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