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措施不包括那一項?
(A)子女生活津貼
(B)幼教
(C)兒童托育津貼
(D)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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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28), C(8), D(140), E(0) #266906

詳解 (共 2 筆)

#229773

項目

補助標準

緊急生活扶助

於特殊境遇發生6個月內申請,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台北市14,558元,高雄市11,309元,臺北縣10,792元,臺灣省各縣市9,829元,金門、連江縣7,400),每戶補助3個月為原則。

子女生活津貼

0-15歲兒童少年每人每月補助1,728元。

兒童托育津貼

0-6歲兒童就讀於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

傷病醫療補助

0-6兒童:自行負擔醫療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家長及6-15歲兒童少年: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超過5萬元,最高補助百分之70

法律訴訟補助

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最高5萬元。

子女教育補助

補助25歲以下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研究所學雜費百分之60

創業貸款補助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6年,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00萬元,勞委會洽詢電話:0800-09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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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措施不包括...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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