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措施不包括那一項?
(A)子女生活津貼
(B)幼教
(C)兒童托育津貼
(D)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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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28), C(8), D(140), E(0) #266906
統計: A(17), B(328), C(8), D(140), E(0) #266906
詳解 (共 2 筆)
#22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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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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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扶助 |
於特殊境遇發生6個月內申請,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台北市14,558元,高雄市11,309元,臺北縣10,792元,臺灣省各縣市9,829元,金門、連江縣7,400元),每戶補助3個月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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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津貼 |
0-15歲兒童少年每人每月補助1,7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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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津貼 |
0-6歲兒童就讀於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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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醫療補助 |
0-6兒童:自行負擔醫療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家長及6-15歲兒童少年: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超過5萬元,最高補助百分之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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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訴訟補助 |
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最高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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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 |
補助25歲以下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研究所學雜費百分之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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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貸款補助 |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6年,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00萬元,勞委會洽詢電話:0800-092-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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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措施不包括...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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