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7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 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 明文件,屬基本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 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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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 C(0), D(0), E(0) #3096474

詳解 (共 1 筆)

#6886050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機關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廠商應具備的特定資格條件。

其中,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明確列出: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雖然這些資格條件被歸類為特定資格,通常適用於特殊或巨額採購,但該標準第三條亦規定:

「機關訂定廠商基本資格時,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實際上,機關在辦理非特殊或巨額採購時,仍得依據個案的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前述條文內容,將這些與履約能力直接相關的條件(如維修能力、人員專業性、服務據點)納入投標文件要求。

因此,將這些要求作為特定資格條件,並在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中因應實際需求訂定,是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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