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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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 C(0), D(0), E(0) #689366

詳解 (共 1 筆)

#7130460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2條第1項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之
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一)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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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第1項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
(一)該部會行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該部會行處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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