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下列何種事項不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A)法律是否違憲
(B)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
(C)命令是否違憲
(D)行政契約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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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78), C(69), D(838), E(0) #692285
統計: A(4), B(278), C(69), D(838), E(0) #692285
詳解 (共 3 筆)
#3183653
[釋字第 41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5年12月31日 解釋爭點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結論: 1.副總統如果同時兼任行政院院長時,當副總統缺位/不能視事時就沒有行政院院長可以繼任/代行職權,此事與憲法意旨不符合。答案:婉轉的說不可兼任。 2.當有新總統時,行政院院長向新任總統提辭呈,只是基於禮貌性,且此事向屬於統治行為,無審查空間,所以就只能看新任總統要讓他辭還是繼續留任。 3.立法院並沒有職權要求總統作為/不作為之職權,故當他要總統盡速提名新的行政院院長的文句只屬於建議性質,所以說要不要迅速決定也得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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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653
B:副總統是否接任行政院長,是不是統治行為?不接受憲法釋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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