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何者錯誤?
(A)言詞之內容涉及性要求、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B)行為必須達猥褻或姦淫之程度
(C)以性要求作為考績陞遷之交換條件
(D)具性別歧視之言詞造成
敵意性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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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6972), C(817), D(364), E(0) #146252
統計: A(80), B(6972), C(817), D(364), E(0) #146252
詳解 (共 10 筆)
#242783
| 第 1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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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90
不須達猥褻或姦淫之程度,明示或暗示就算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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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39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比如像"暗示"某種性別的員工無法勝任某種工作,歧視/嘲諷/排擠 同性戀者、變性者、中性打扮的人...等等以性為出發點所塑造的敵對性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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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602
自編題庫惹爭議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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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927
樓上,只要想想如果你老闆這樣跟你說,你有什麼感覺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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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77
具性別歧視之言詞造成 敵意性工作環境 跟 性騷擾 有什麼關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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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35
其實應該說,不是"不須",而是"不能"達猥褻或姦淫程度.
因行為人若實際上達猥褻姦淫程度,會適用刑法,已經不能只稱為性騷擾,而是一般所謂"性侵害"(刑法並無使用此稱呼,惟另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使用該詞).若未達猥褻姦淫,無刑法適用,仍處於性騷擾程度,僅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
因行為人若實際上達猥褻姦淫程度,會適用刑法,已經不能只稱為性騷擾,而是一般所謂"性侵害"(刑法並無使用此稱呼,惟另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使用該詞).若未達猥褻姦淫,無刑法適用,仍處於性騷擾程度,僅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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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78
性騷擾應該涉及性方面暗示吧
如果是性別刻版印象造的性別歧視也算是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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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722
這樣會不會太主觀?
例如主管對女員工說,你工作的樣子看起來很舒服
這樣有沒有算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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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900
4F簡顯亦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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