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下列何者正確?
(A)建築物裝修及整修工程不得比照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計費。
(B)技術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不得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C)技術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如屬分期或分區施作,且契約已明訂依分期或分區給付服務費用者,可分別計算建造費用。
(D)若後續施作工程未發包,則機關得免付費用予技術服務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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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 C(142), D(14), E(0) #689467
統計: A(10), B(10), C(142), D(14), E(0) #689467
詳解 (共 3 筆)
#6886142
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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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雖然原則上「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以適用較低的費率級距(總額越大,費率百分比越低)。但若採購案件屬分期或分區施作,且機關與廠商在契約中已明訂依分期或分區分別給付服務費用,則可以分別計算各期或各區的建造費用,以適用較合理的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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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根據工程會的解釋,建築物裝修及整修工程得比照「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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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規定是「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以避免機關將工程切割適用較高的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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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技術服務費用的給付是基於廠商已完成的規劃、設計及/或監造服務。如果設計服務已經完成,即使後續的施作工程因故未發包,機關仍應依契約規定,支付廠商已完成設計階段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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