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外國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多少元時,應於我國辦理
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A)20萬元
(B)48萬元
(C)96萬元
(D)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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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601), C(20), D(44), E(0) #3121867
統計: A(94), B(601), C(20), D(44), E(0) #3121867
詳解 (共 5 筆)
#6444714
114年 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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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11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6條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政府於民國106年起,向提供電子勞務給境內買受人,且年銷售額超過台幣48萬元的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
以下為申報營業稅的步驟:
1.申辦稅籍登記
2.每2個月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3.選擇繳納方式
在申報繳納營業稅前,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稅籍登記,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辦。完成申辦後,即可自行或委託代辦人線上申報繳納營業稅,有2種繳納方式可選擇,其一為專戶匯款繳稅,須填妥繳納金額和匯款單;其二為現金繳稅,將繳款書列印下來後,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完成繳交,但便利商店僅代收台幣2萬元以下的稅金。更多詳細資訊可參考:營業稅-境外電商課稅制度介紹
2.每2個月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3.選擇繳納方式
在申報繳納營業稅前,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稅籍登記,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辦。完成申辦後,即可自行或委託代辦人線上申報繳納營業稅,有2種繳納方式可選擇,其一為專戶匯款繳稅,須填妥繳納金額和匯款單;其二為現金繳稅,將繳款書列印下來後,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完成繳交,但便利商店僅代收台幣2萬元以下的稅金。更多詳細資訊可參考:營業稅-境外電商課稅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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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258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
修正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號令規定
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
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者,應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
記。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生效前,前點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適
用修正前規定。
部 長 莊翠雲
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
修正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六○四五三九四二○號令規定
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
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者,應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
記。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生效前,前點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適
用修正前規定。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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