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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老人住宅之相關
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法令?
(A) 老人住宅之臥室,居住人數 2 人。
(B) 老人住宅之臥室樓地板面積 10 平方公尺。
(C) 每處浴室含廁所樓地板面積 10 平方公尺。
(D) 居室服務空間包含共用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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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311), C(495), D(2127), E(0) #3195132
統計: A(154), B(311), C(495), D(2127), E(0) #3195132
詳解 (共 4 筆)
#6200807
老人住宅之臥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其樓地板面積應為九平方公尺以上。
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包括左列空間:
一、居室服務空間: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間。
二、共用服務空間: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及廚房之空間。
三、公共服務空間: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
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如左:
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超過二十人者,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應附設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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