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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樑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以金屬構材組成
之橋樑上部結構,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
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作業,應指派下列
何者於現場指揮作業?
(A) 專任工程人員。
(B) 工地主任。
(C) 技術士。
(D)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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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81), C(10), D(1604), E(0) #1572181
統計: A(73), B(81), C(10), D(1604), E(0) #1572181
詳解 (共 1 筆)
#2210761
第一百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n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n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鋼構,其範圍如下:
一、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物。
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鐵塔、金屬製煙囪或類似柱狀金屬構造物。
三、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或橋樑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橋n 樑上部結構。
四、塔式起重機或伸臂伸高起重機。
五、人字臂起重桿。
六、以金屬構材組成之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
七、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施工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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