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執行行為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執行機關對於義務人所提之聲明異議,認其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10日內決定之
(C)有關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所稱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
(D)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訴願程序,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統計: A(333), B(591), C(177), D(720), E(0) #3461378
詳解 (共 6 筆)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3.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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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釋
1. 誰可以提出?
• 被執行的人(義務人)
• 或其他受到影響的人(利害關係人)
? 如果覺得執行的命令、方法、程序、或其他措施侵害到自己的權益,都可以在執行程序「還沒結束前」提出異議。
2. 執行機關收到異議後怎麼辦?
• 如果覺得異議「有道理」 → 要馬上停止執行,並且把已經做的動作撤銷或更正。
• 如果覺得異議「沒道理」 → 要在 10 天內附上理由,送給上級機關,讓上級機關在 30 天內做最後決定。
3. 提出異議會不會自動暫停執行?
• 原則上 不會 停止執行。
• 但如果執行機關覺得有必要,可以主動(職權)或依申請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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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口訣:
• 誰:義務人 & 利害關係人
• 何時:執行程序結束前
• 怎麼處理:有理 → 停止、撤銷、更正;無理 → 10 日送上級,30 日內決定
• 是否停止執行:原則不停,但得因必要暫停
A:行政程序開始前
B:認為無理由: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30日內決定
C:法務部改行政執行署
D:對
行政執行法
不服聲明異議→行政訴訟(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