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A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B)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C)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A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D)乙、丙就使用A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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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4), C(10), D(6), E(0) #348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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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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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答】(B)

(一)所謂「租賃權之讓與」,係指「租賃債權之讓與」抑或「租賃契約之承擔」須釐清,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就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上之債權而言,原則上應屬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除當事人有特約讓與之明文外,應屬性質上不得讓與之債權;另「租賃契約之承擔」,法雖無明文,但因會重大影響任何一方原契約當事人以及取代者之權益,故原則上須由承租人、承擔之第三人及出租人三方之全體同意始可。(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703512440 號行政函釋)可知(A)之論述「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及(C)之論述「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A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均屬錯誤。

(二)按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參照)。惟乙丙間關於租賃權讓與之原因關係(買賣或贈與),並不受甲同意與否之影響,乙如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本題事實「乙將其對A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不構成「租賃契約之併存承擔」,可知(D)之論述「乙、丙就使用A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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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3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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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26條(債務不履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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