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將公共財轉讓給私人」是民營化類型中的那一種?
(A)組織民營化
(B)任務民營化
(C)財產民營化
(D)績效民營化
統計: A(1008), B(934), C(5133), D(91), E(0) #1914491
詳解 (共 4 筆)
財產民營化 :公共資產轉民營 e.g 中華電信 -撤資
任務民營化(實質民營化):"完全"交由民間辦理 e.g 開放民間設置電廠 - 替代
功能民營化(部分民營化):"部分"交由民間辦理 e.g 行政助手 - 委託
組織民營化(形式民營化):私法人提供公眾服務 e.g 台電、中華郵政
a) 財產民營化
財產民營化,指公部門之財產權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例如土地、財產持分等,移轉到私經濟部門或產業。隨著民營化而一 併出售之整套附件,其所得資產悉歸屬於公部門,但僅具有一次性效應,蓋私人取得該財產之後,所有財產價值不再屬於國家。因 此,初看之下,財產民營化「並無特殊之行政法上問題」,「尤其沒有後續問題」
b) 組織民營化
被稱為「形式民營化」的組織民營化,仍維持在各該任務主體 (聯邦、邦、地方自治團體等)的既有任務範疇內。任務主體為處理其各自的任務,成立私法組織,作為自營公司。在行政實務上常見的法律形式,主要是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通常以私法行為形式履行其主管的任務。依事物之性質,組織民營化在地方自治法上素有傳統,而於民營化的浪潮下,在民生供應及清除等方面(飲用水、能源、污水、廢棄物等)復有進一步的運用。此種民營化型態的優點是,私法的高效率、免除預算法上與公務員薪俸法。
c) 任務民營化
有「實質民營化」之稱的任務民營化,國家,確切地說:現有的任務主體(聯邦、邦、地方自治團體等),完全退出任務的履行,並將該任務交給私部門從事,也就是移轉給在競爭條件下於市場活動的私經濟主體。任務民營化有相當大的運用領域,在此,本文僅能舉出若干地方自治領域中行政主體退出文化及社會機構及設施(劇院、圖書館、幼稚園、運動場等)及道路交通的例子。任務民營化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為日益緊縮之公預算減輕負擔,同時期望該任務在自由經濟競爭下,可以更完善、更有效率且撙節支出的遂行。
d) 功能民營化
在此其間,同時被認定是一種履行方式民營化的功能民營化,究實而言,涉及的是部分民營化,也就是任務之部分民營化的一種態樣。在功能民營化之下,該任務雖仍屬國家任務主體(聯 邦、邦、地方自治團體等),但將私人納入任務的履行中。從事絕大部分任務履行(例如建築物、設施、街道等之計畫、融資、建 設、營運及維護)的民間企業,通常是在私法領域以「行政助手」 的地位為之。在此方面,業已存有公私夥伴關係的多種模式,在過去廣受運用。除了財政支出上的撙節外,一般寄望可以透過此種合作關係,利用民間企業的專業能力、自發創意及設施設備;不 過,相對而言,如何確保私人之「履行輔助」得以順遂的處理任務,仍有特殊、部分異常複雜的後續問題。此點後續將再論及。
組織民營化 傳統行政組織 改制 民營化組織
財產民營化 公有財產 轉移 民間
任務民營化 行政任務 轉由 民間機構承擔
功能民營化 民間機構 引入 公部門行政任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