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包括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所規定之條約「上下文」(context)中?
(A)草擬條約之專家報告與會議紀錄
(B)條約之弁言及附件
(C)全體當事國為締結該條約所訂與該條約有關之協定
(D)既有當事國接受為與條約有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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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4), C(10), D(10), E(0) #166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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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解釋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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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條約之解釋


第三十一條 解釋之通則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二、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弁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並應包括:


  (a)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


  (b)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並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爲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


  三、應與上下文一並考慮者尚有:


  (a)當事國嗣後所訂關于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適用之任何協定;


  (b)嗣後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


  (c)適用于當事國間關系之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


  四、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具有特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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