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竊取乙的存摺及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生清償的效力
(B)甲竊取乙的存摺,並自行盜刻乙的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不生清償的效力
(C)甲竊取乙的存摺,並自行盜刻乙的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
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事後,甲於心不安,又將盜領的新臺幣 10 萬元還給乙。則銀行對甲
的給付,對乙生清償的效力
(D)甲持有債權人乙簽名的收據,向債務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已知該收據為乙所遺失,但因該簽
名為真正,丙仍向甲為給付。則丙的給付對乙發生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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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322), C(208), D(733), E(0) #2353619
統計: A(165), B(322), C(208), D(733), E(0) #2353619
詳解 (共 7 筆)
#4203288
(A)甲竊取乙的存摺及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生清償的效力。
乙的存摺及印章為真的,銀行已盡識別責任。
(B)甲竊取乙的存摺,並自行盜刻乙的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不生清償的效力。
乙的印章為假的,銀行可調出原始印鑑比對就知道真偽,沒有盡到識別責任。
(C)甲竊取乙的存摺,並自行盜刻乙的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 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事後,甲於心不安,又將盜領的新臺幣 10 萬元還給乙。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生清償的效力。
錢最後回到失主手上,變成竊賊和失主之間的事,除非失主不告知銀行已取回款項…
(D)甲持有債權人乙簽名的收據,向債務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已知該收據為乙所遺失,但因該簽名為真正,丙仍向甲為給付。則丙的給付對乙發生清償之效力 。
丙已知該收據為乙所遺失,還給冒領人甲錢,當然對乙不發生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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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552
第309條(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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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559
第310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第966條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例如:
持有真存摺及真印章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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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930
請高手問B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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