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設置護蓋之規 定,下列何者錯誤?
(A) 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 倍設計之。
(B) 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五公 分。
(C) 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 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D) 護蓋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 計強度之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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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1840), C(161), D(74), E(0) #2435701

詳解 (共 3 筆)

#5285728

(B) 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公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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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423
(B) 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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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274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1條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

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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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3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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