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之展現?
(A)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案件之卷證
(B)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逾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C)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行政院至少應得決定其部分人事
(D)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統計: A(515), B(202), C(1484), D(4416), E(0) #2127360
詳解 (共 10 筆)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729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
J662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甚明。是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J613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J388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基於對國家元首尊重,總統於任期內具刑事豁免權)
總統刑事豁免權(大法官釋字第627號)
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 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案。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 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案件之卷證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 其調閱相關卷證。
選項C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13號
3、通傳會委員產生方式違反權力分立
(1)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如何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以不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為限。
(2)由於行政院院長僅能推薦十八位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中之三位,審查階段對人事則完全無置喙餘地,並且受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名單所拘束,有義務予以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選並有義務任命為通傳會委員,足見行政院所擁有者事實上僅剩名義上之提名與任命權,以及在整體選任程序中實質意義極其有限之六分之一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推薦權,其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可謂業已幾近完全遭到剝奪。
來源:保成學儒法政網
https://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ForExplanationDetail/5/16
原先的NCC要經由立法院推薦15名 行政院只能推薦3名 是推薦哦!不是同意
大法官認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四條 (委員會之組成及人數、職等任期等)
|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本會委員依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等領域,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 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日內,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