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指應由法律規定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不包括享受減免繳納之優惠
(B)租稅構成要件包括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率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C)稅基得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D)若僅屬執行稅法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統計: A(807), B(19), C(107), D(28), E(0) #2429596
詳解 (共 6 筆)
A當然明顯錯誤,毫無疑問。
(C) 稅基得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這個稅基,好像答案有點問題,依照釋字706號解釋,固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惟自此號解釋以後,大法官似乎有意限縮,而必須以法律定之。(746、779、798解釋參照)
所以答案C誠有疑問。
釋字第706號【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660號、第693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各該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607號、第635號、第674號、第685號及第693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798號【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或縮減法律所賦予之租稅優惠,則非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674號、第692號、第703號及第706號解釋參照)。